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3〕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确保政策落实取得实效。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出台了产业发展、就业服务、创业扶持等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起到了促进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政策进行梳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二)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要在我省扩内需、促增长、转方式、调结构过程中,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在安排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在推动科技创新“六个一”工程、省内重大科技专项时,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小城镇建设,扶持农业企业、小城镇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户籍、组织关系、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服务,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企业就业的,可给予岗位补贴。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要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2013年,全省招募2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选聘3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招聘3371名教师到农村基层学校任教。定向分配333名医学专科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供10000个公益性岗位,安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人社、财政、民政、残联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落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和继续升学。要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宣传和征集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建设。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度扩大相对紧缺和应用性较强学科、专业的招生规模。
(六)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的中小企业,按规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按国家规定享受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至2014年底。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达到15%)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就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七)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对符合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条件的,可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所属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创业贷款期限为2年,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全额贴息。省本级安排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专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各地要比照省里做法作相应安排。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已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八)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要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鼓励有创业意愿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人均1000-16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九)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和个人,及时提供相应服务。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按季支付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补贴。省里重点支持打造5-6个国家级或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四、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支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选择一批规模较大,有一定实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见习时间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单位应当合理分担并为见习学员先行垫付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对见习单位,可按规定给予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见习岗位补贴标准为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岗位补贴和见习综合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从2013年起,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鉴定收费标准的70%给予补助,最低不少于200元/人。省里重点扶持10-15所条件较好、具有适应市场需求工种的高职或技工院校,开展技能就业专项活动。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十二)开展就业指导和专场招聘。要在高校开设就业指导专题讲座,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组织开展现场或网络校园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加强与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衔接,对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并给予适当支持。
(十三)实现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信息共享。要加强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并利用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十四)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省内外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求职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
(十五)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要综合运用实名制登记、就业援助等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高校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在当年9月底前上报给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活动,免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费。
(十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帮扶。从2013年起,对本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且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给每人800元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要高度重视新疆等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和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
七、大力推进就业公平
(十七)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落实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落户政策。
(十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监管。人社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民族、院校、地域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教育部门要规范签约行为,不得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
八、继续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
(十九)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促进学科专业结构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发改、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与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绩考核内容,强化目标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就业创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就业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和先进典型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和择业观。
2013年6月2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